刑事案件證據有哪些?

導讀: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