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肇事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導讀:
(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過程實質是使用案件的證據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以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過程。那么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肇事人應承擔什么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過程實質是使用案件的證據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以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過程。關于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肇事人應承擔什么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審查與判斷的意義
(一)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判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應給予肇事行為人何種刑事處罰的重要依據
根據刑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危害后果只有達到法定的程度才能構成。最高法院審理交通肇事的解釋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從交通肇事行為致人重傷的人數、死亡的人數、行為人無力賠償直接財產損失的金額結合行為人應負責任的大小及行為人對交通肇事行為的態度(是否逃逸)對交通肇事行為的后果達到構成犯罪的情況及如何給予刑事處罰作出了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三個不同量刑幅度的適用情形。依照這些規定肇事行為只有在行為人應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行為人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的不構成犯罪故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首先決定肇事人是否構成犯罪。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相同、行為人無能力賠償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相同的情況下在不同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承擔事故責任重的肇事人與承擔事故責任輕的肇事人相比較前者在同一量刑幅度內所受的刑罰要重一些故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不僅對認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重要意義而且對肇事行為人量刑有重要意義。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它是認定交通肇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和承擔何種程度責任的法定依據事故雙方當事人不能對此自行協商故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既不能全盤照搬也不能予以拋棄而自行確定行為人事故責任的有無及大小只能對其進行審查、判斷以達到對交通肇事行為人準確定罪、恰當量刑的目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確定肇事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大小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l06條第2款與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及過失的大小的法定依據也是確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系的重要依據。如果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行為人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應全額賠償被害人或受害單位的損失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被害人或受害單位也應承擔次要責任負對等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者、被害人或受害單位各承擔一半的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應當進行審查、判斷的理由
人們往往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不容否認的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當予以采信其實則不然對其審查、判斷不僅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而且有法律依據也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一)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過程實質是使用案件的證據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以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過程。
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其性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規定的鑒定結論。既然是作為一種刑事證據而加以使用就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收集過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證據的客觀性要求證據要與客觀事實相符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案件所有的證據要相互印證只有具備以上三個特征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此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刑事訴訟證據理論的要求。
(二)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首先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的審查、判斷是刑訴法的要求。
依照刑訴法第42條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責任重新認定書作為一種鑒定結論必須經過庭審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即使不公開審理也要進行舉證、質證、認證只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此外從法律效力來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處理程序)作為行政法規。只能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不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其法律效力小于刑訴法故即使錯誤地將處理程序中關于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效力的規定等同于認為該認定完全正確而不需審查那么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也應對其進行審查、判斷。
(三)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審查、判斷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客觀要求
交通事故無論如何處理劃分責任界限、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是處理事故的基礎如果不限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分交通事故責任界限的次數那么當事人可能就事故責任永遠糾纏下去交通事故就無法得到處理故賦予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重新認定書以確定性是從程序上考慮的類似于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責任界限的劃分就完全正確也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民事賠償案件時可以不加分析地將其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進行審查、判斷可以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事故責任認定方面的錯誤從而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