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駕駛員跑了車主要承擔責任嗎

導讀:
所有人原則上對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也對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時責任應如何承擔做了規定出租、出借的車輛未投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交通肇事駕駛員跑了車主要承擔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有人原則上對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也對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時責任應如何承擔做了規定出租、出借的車輛未投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交通肇事駕駛員跑了車主要承擔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駕駛員跑了車主要承擔責任嗎
一、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而言發生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當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出租或出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能夠控制機動車運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運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獲得的。因此將機動車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對車輛具有直接的運行支配力并享有運行利益因而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所有人原則上對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輛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車輛時須履行一定的注意義務有義務確保使用人有駕駛資質且車輛沒有明顯的影響安全運行的瑕疵。
二、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在因使用人的過錯引發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兩種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或不具備相應的駕駛技能仍然將車出租或者出借給對方。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在所有人承擔賠償責的情況下所有人承擔的是過錯范圍內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對所有人應承擔責任的情況規定為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對此的規定是(一)明知車輛有缺陷而出借且該缺陷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的(二)明知借用人無駕駛資質或飲酒或有疾病不宜駕駛等因素的(三)借用人下落不明的(四)其他明顯過錯的。
三、需要注意的是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不論車輛所有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均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再由駕駛人承擔所有人有過錯的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輛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則應由車輛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一種損害該部分損失本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但由于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造成受害人這部分損失不能得到賠償因此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是由使用人的過錯導致的因此基于公平的考量及維護被害人利益的考慮應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對交強險應當賠償的這部分損失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也對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時責任應如何承擔做了規定出租、出借的車輛未投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