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駕駛員離開現場算不算逃逸

導讀:
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后果。那么交通肇事后駕駛員離開現場算不算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后果。關于交通肇事后駕駛員離開現場算不算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后駕駛員離開現場是不是逃逸
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逃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逃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的。
二、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后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后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三、怎樣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具體而言,對交通肇事案是否認定自首應作以下認定:
1、肇事后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后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典型的自首。本案正是具有該情節的自首。
2、但肇事后雖然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又因懼怕承擔責任而逃逸,后被抓獲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觀心理狀態已經發生變化,不愿承擔罪責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觀行為也印證了其主觀心態。
3、肇事者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并未搶救傷者和財產,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自首,因為不管肇事者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他的行為確已使自己處于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當認為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
4、肇事者搶救傷者和財產,但并未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的情形下,應區別不同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肇事者是忙于搶救傷者和財產而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并且未逃逸,之后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和處理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因為從主觀上看,肇事者并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從報警和救助的邏輯關系上看,救助傷者應當是放在第一位的,在交通肇事發生以后,救助傷者刻不容緩,而報警投案則緩之無妨,此時救助應優于報警投案。如果呆板地強調肇事者報警投案勢必是對法律規定的一種教條化理解。
5、肇事后未報警或未委托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證實肇事者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