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審新證據認定

導讀:
刑事案件再審新證據認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新證據是啟動再審的法定條件之一,在審判實踐中,刑事案件大多也是因證據等事實問題而再審。因而,再審新證據的認定往往是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和《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對何謂再審新證據并未明確定義,加上我國目前尚無證據法,亦未在司法實踐中形成整套統一的認證標準,因而實踐中對再審新證據的認定常常引起爭議,本文擬從再審新證據的把握和再審新證據的認證程序兩方面,對刑事再審案件新證據認定作初步探求。
一、再審新證據的把握
隨著當代司法理念的不斷更新,我國的現代刑事政策已由從重打擊犯罪轉為打擊犯罪和保護刑事被告人合法權益并重,因而,刑事再審程序的價值理念也應當相應的發生轉變,體現在再審新證據上即要求對被告人提供的有利于己的新證據在啟動再審時應從寬把握,在認定證據效力時應依法準確把握。具體而言,認定再審“新證據”的效力,一方面應當遵循訴訟證據的一般規則,注意與一、二審程序的證據適用相銜接、相協調,維護訴訟證據的統一性;另一方面,應根據再審特點和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標準,從證據的構成要件入手進行審查。
(1)審核再審新證據的形式要件。這里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再審新證據的嶄新性、來源合法性和真實性。嶄新性是再審新證據的價值所在,也是再審改判的法定要求,因而再審新證據的認定首先應重點審查新證據是否符合再審新證據的嶄新性標準。所謂嶄新性標準理論界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1款的規定,應以原審庭審時間為基準,只有在原審庭審結束之后發現的證據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1款規定的新證據范疇。另一種意見認為,所謂新發現的證據,應是指證據的發現是新的,且該證據對法院具有嶄新性,至于該證據是否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即已存在或在原審庭審結束后才新發生的,該證據是否對當事人具有嶄新性,均在所不問。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即審查新證據之"新",關鍵在于考察該證據對法院是否具有嶄新性,該證據是否早已為人所知,至于該證據實際存在的時間點究竟是原審庭審結束之前或之后,不應是判斷該證據是否具有嶄新性的唯一關節點。也就是說,再審新證據的范圍應不僅局限于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產生的證據,對于原審庭審中已存在未收集或已收集未曾運用、未曾注意或產生了新的證明效力的證據,只要其足以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就應當納入《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1款規定的“新證據”范疇。如受有罪判決之人已知或因懈怠而沒有將其已知的證據向原審法院提出主張,如該證據足以影響定罪量刑,則該證據在再審中不應視為喪失了嶄新性。其次,證據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也是證據的效力所在。因此,在認定要審查再審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偽造假證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