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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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輕微刑事案件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輕微刑事案件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者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聊網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