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程序的范圍

導讀:
刑事申訴程序的范圍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包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申訴案件的具體范圍
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縣級人民檢察院以外的人民檢索院管轄下列申訴:
(1)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7日內提出的申訴;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
1.適用公開審查程序的案件
(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2)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3)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4)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5)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人民檢察院對于申訴人首次提出的申訴,可以適用公開審查程序;
2.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查不服下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的申訴案件,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后作出的復查決定,申訴人沒有提出事實和理由而再次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再進行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