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如何通知算有效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基本上只要涉及交易都要經過簽訂合同來維護彼此的權益,所有即使對方沒有履行合同,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有些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后順序的,如果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那么行使不安抗辯權怎樣的通知才算有效的?
行使不安抗辯權如何通知算有效
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先履行人可以通過電話、信件、郵件等的方式通知對方,對方收到通知后就有效。
對方行使抗辯權不通知怎么辦
行使抗辯權沒有進行通知就是單方面的決定,該抗辯權的行使沒有效果,因此行使方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就屬于惡意不還債。
對于債務人不還債的情形,債權人的做法是:
1、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
也就是說,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債權的行使,不是永久的抗辯權。如果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那么后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還債的義務。
2、向法院起訴
先履行一方未通知并不還債導致后履行方的債權無法實現,這種情形下后履行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對方履行還債義務。同時對由于對方不履行還債義務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以上就是對行使不安抗辯權如何通知算有效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先履行人可以通過電話、信件、郵件等的方式通知對方,對方收到通知后就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