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同時理解和行使抗辯權

導讀:
例如,賣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根本無法供貨,買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有權不付款。
一、如何同時理解和行使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其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任何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者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都可以拒絕相應的履行。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1、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義務,到同時履行的時間該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賣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根本無法供貨,買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有權不付款。
2、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只能部分履行,該當事人有權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絕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