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調查未登記建筑的建筑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導讀:
沒有調查未登記建筑的建筑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A市B區人民政府于2011年經A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立項,決定對被納入2011年B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內的北三環南地塊舊城改建項目實施征收。2013年11月6日A市B區人民政府在沒有調查小強未登記建筑的建筑時間的情況下,作出C征未認決[2013]2號“B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認定決定書”,認定小強的面積為250平方米的未登記建筑為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小強對該決定不服,向A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案例分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很明顯,A市B區人民政府在沒有調查小強未登記建筑的建筑時間的情況下作出的“未經登記建筑認定決定書”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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