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毀滅風險應該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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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應以交付為標準確定。在交付前由承攬人承擔,在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擔。因此,確定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事實上就是確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交付日期,但應考慮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時間。提貨地點為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承攬人送貨上門的,定作人實際接收的日期為交付日期,交付地點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承攬人代辦托運的,以承運人簽發單證上記載的日期為交付日期,運輸部門接收貨物的地點為交付地點。
定作人受領遲延,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承擔風險應由定作人承擔。
根據這一原則來確定工作的風險負擔,避免了確定工作成果所有權的繁瑣,更為簡便易行。因為雖然《民法通則》規定的所有權移轉時間也是以交付為準,但在承攬合同中,工作成果交付之前,原材料由定作人全部提供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就是定作人享有了。而這時定作人又無法控制工作成果,風險讓他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