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識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明示先期違約制度

導讀:
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明示先期違約制度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明示先期違約制度明示先期違約制度源于英美法,首先由判例法確認,對世界很多國家合同法產生重大影響。我國已參加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和1999年3月15日頒布的《合同法》均采納了該制度。合同法
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明示先期違約制度明示先期違約制度源于英美法,首先由判例法確認,對世界很多國家合同法產生重大影響。我國已參加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和1999年3月15日頒布的《合同法》均采納了該制度。合同法第94條明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P>
這就是立法對明示先期違約制度的確認。作為英美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首先在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必然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擬對該制度做探討。
一、明示先期違約的概念、特征及其適用范圍
明示先期違約是先期違約的一種,是相對于默示先期違約而言的。
1、明示先期違約的概念
依照我國合同法第94條,明示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的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明示先期違約的特征
第一、明示先期違約發生的時間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屆滿之前,這段時間內,因此稱“先期”違約。一般情況下,違約必須出現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屆滿之前,則無違約可言。先期違約恰恰彌補了這一傳統違約理論的不足,例如:買方向賣方求購一批設備,用于特殊用途,11月底交貨,逾期則必造成重大損失?,F10月初賣方即表示不履行該協議,那么依傳統違約理論,買方需等到11月底賣方實際違約方可索賠,并向他人求購該設備。但依先期違約理論,買方10月初,即發生明示先期違約之時,即可解除合同,請求賠償,并另購設備以避免損失。無疑,在此情況下,援用先期違約制度,會更加充分地保護受害方的利益。
第二、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表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3、明示先期違約的適用范圍
即時清結的合同,不存在明示先期違約情形,先期違約一般發生在約定將來履行或分期履行的雙務合同中①。一般認為:單務合同若非即時清結則存在明示先期違約問題,但單務合同的債權人無需履行任何義務,因此適用明示先期違約無實際意義。但值得商榷的是,單務合同并非全為實踐性合同,亦有諾成性合同。
例如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消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P>
很明顯,上述第2種情況下的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理應適用明示先期違約規則,例如:A公司于5月底在一次慈善大會上表示要在10月底贈1000套衣物給B孤兒院,以供孤兒過冬之用,B孤兒院表示接受。8月初A公司即表明不履行該協議,此時理應適用明示先期違約規則,解除合同,索賠,并求助于亦有贈與意向的C公司,以便讓孤兒順利過冬,避免損失。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