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

導讀:
在這一理論下,股東和債權人的關系需要重新認識。在公司經營成功的時候,能持續不斷產生利潤,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極少,因為股權價值的上升會使違約的可能性保持在最小。但在其他情況下,債權人和股東發生利益沖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8],公司可以通過股利分配 、權益稀釋 、資產置換 、投資不足等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特別在公司瀕臨破產和已經進入破產程序時,即公司將資不抵債或已經資不抵債時,某種意義上,債權人是剩余風險的實際承擔者。那么我國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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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是一種稀缺的資源,企業融資過程實質上就是資源配置過程。就我國資金供給體制來看,改革前,我國是獨特的以財政無償撥款為特征的供給體制;改革后,我國形成了以銀行 [1]為主導的企業融資模式。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盡管會出現多元融資,但由于資本市場還有待繼續培育、自我融資和非正式融資規模不大 [2],在可以預見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融資結構仍將以間接融資為主,銀行貸款仍將是企業資金的主要供給者 [3]。因此,通過對我國企業融資結構歷史和現狀的考察,不難發現銀行是公司資金的主要供給者,是公司重要債權人。
在這一理論下,股東和債權人的關系需要重新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