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介入公司治理論析

導讀:
就目前我國公司董事會的實際狀況看,董事會實際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內部人手中。企業經理人員或員工在事實上或者依法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并使他們的利益在公司的決策中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2]2、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缺失我國公司治理的外部監控機制不健全,銀行等作為債權人對公司實施的監控作用較小。那么債權人介入公司治理論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就目前我國公司董事會的實際狀況看,董事會實際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內部人手中。企業經理人員或員工在事實上或者依法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并使他們的利益在公司的決策中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2]2、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缺失我國公司治理的外部監控機制不健全,銀行等作為債權人對公司實施的監控作用較小。關于債權人介入公司治理論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 我國公司債權人治理機制的導入現有公司治理之不足
1、公司內部治理的非有效性
第一,董事會的獨立性不夠。就目前我國公司董事會的實際狀況看,董事會實際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內部人手中。這種局面的產生當然與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過分集中有關,董事會由大股東掌握或由內部人控制,比較難以形成獨立的董事會來保證健全的經營、決策機制。第二,監事會的監督功能非常有限。我國的公司制企業采用的是單層董事會制度,與董事會平行的公司監事會僅有部分監督權,而無控制權和戰略決策權,無權任免董事會或高級經理人員,無權參與和否決董事會與經理層的決策。第三,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經理人員或員工在事實上或者依法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并使他們的利益在公司的決策中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 [2]
2、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