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何時可要求股東還公司債務

導讀:
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足額出資是公司股東應盡的法定義務,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也應作為清算財產。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應該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那么債權人何時可要求股東還公司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足額出資是公司股東應盡的法定義務,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也應作為清算財產。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應該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債權人何時可要求股東還公司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在財產和法律人格上獨立,原則上應以公司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借用公司形式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要去股東償還債務,那何時可要求股東還公司債務?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股東惡意處置財產。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未經清算而注銷。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三)股東未繳足出資。足額出資是公司股東應盡的法定義務,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也應作為清算財產。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應該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