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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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特點有三:一是實質上的違法性,與結婚的強行性法律要求相沖突,屬于非法同居關系;二是外在表現的準夫妻性,即違法婚姻在其表征的一個或多個方面顯示出合法婚姻下的夫妻關系特點,所以在生活中往往被人們直接確認有夫妻身份;三是表現形式多樣性,法律上規定的結婚條件很多,違反任何一條均構成違法婚姻,由此形成生活中違法婚姻多種多樣的特點。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實質要件有五項:(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2)必須達到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婚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親之間、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對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認可的是登記結婚,即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有關證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婚姻才能有效成立。據此推知,現實生活中的違法婚姻至少有四大類:
第一類:當事人以欺騙、弄虛作假或與登記工作人員合謀串通等手段形成的違反結婚實質要件,但經過了形式上的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的違法婚姻,具體包括違背自愿的強迫包辦買賣婚姻、不到法定婚齡的早婚、違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違反禁止結婚規定的近親婚、違反禁止結婚規定的疾病婚等五種。
第二類:僅違反形式要件的事實婚姻,即當事人已符合結婚的各項實質要件,但未進行結婚登記就公開地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第三類:既違反形式要件,又違反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具有雙重違法性,具體表現為事實上的包辦買賣婚姻、事實早婚、事實重婚、事實近親婚、事實疾病婚等。
第四類:其他以欺騙、武虛作假手段形成的違法婚姻。如冒名頂替的婚姻、虛假結婚、欺騙結婚、同性結婚、只有一方當事人的結婚等。
上述各種各樣的違法婚姻在現實生活中都有表現,尤其是違反雙重法律要件的事實婚姻存在面廣,社會危害性大。嚴格說來,所有違法婚姻都不應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只能按無效婚姻認定和處理,即上列各種違法婚姻均應無效。
但新婚姻法將復雜問題簡單化,在第10條中僅規定四種情形下,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關于違反當事人自愿的違法婚姻,新婚姻法僅以“脅迫結婚”之名將其界定為可撤銷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