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婚姻屬于無效婚姻

導讀:
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系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F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于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對于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期限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橐鰺o效的宣告請求權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訴權其目的在于保護婚姻的合法性由于婚姻生活是一個延續性的過程若以時效限定婚姻無效宣告請求權必然為使一些本應宣告無效的婚姻因錯失時效而變為有效而受到法律保護這顯然與立法本意是相違背的。因而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不應適用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且不受時效的限定。此外對于婚姻無效的司法處理不適用調解程序而一律用判決。且該案由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碑斒氯瞬坏镁痛颂崞鹕显V。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遺囑無效的種類有:
1、遺囑人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
3、被其他人偽造、篡改的遺囑,即不能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遺囑;
4、遺囑無效的其他種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無效婚姻有: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