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能不能上訴

導讀:
民法典施行以前,關于婚姻效力糾紛案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了&ldquo,的婚姻無效案件的當事人擁有了上訴權&rdquo,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在婚姻效力糾紛相關規定中,刪除了&ldquo,婚姻&rdquo,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rdquo,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rdquo。
民法典施行以前,關于婚姻效力糾紛案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了“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無效糾紛此前為一審終審,當事人沒有上訴權。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在婚姻效力糾紛相關規定中,刪除了“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的表述。那么,是否由此可得出“民法典時代,原本‘一審終審’的婚姻無效案件的當事人擁有了上訴權”的結論呢?
婚姻無效案件非訴性體現在:
造成婚姻無效的幾種法定情形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如近親結婚損害國民健康、重婚損害一夫一妻制等。此種情況下,司法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需對當事人的婚姻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約束,宣告婚姻無效便是對當事人濫用權利的制裁。
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婚姻無效案件“一審終審”的規定、“不適用調解”的規定以及法律規定中將當事人表述為“申請人”“被申請人”而非“原告”“被告”,也體現其非訴性的特征。
婚姻無效案件爭訴性體現在:
當事人之間對婚姻效力存有爭議,才會選擇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非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除婚姻關系。
對于是否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雙方往往也存在較大爭議,如一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
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后可否上訴?
婚姻的無效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屬無效的,屬于終局性判決,當事人無權上訴。也就是說,婚姻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或者申訴,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對于涉及子女和財產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上訴,上訴的,法院應該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被法院判無效,仍可以上訴?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刪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自民法典實施起,婚姻被法院判無效,是可以上訴的,而這也是體現出民法典對婚姻無效案費非訴性和爭訴性的兼顧。
如女方在和男方結婚后發現男方在雙方登記結婚前,已經和他人舉辦了“婚宴”并生育了子女,女方頓感被欺騙,大罵男方“渣”,并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與男方婚姻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方雖然在婚前與他人舉辦了“婚姻”,還生下了孩子,但男方與他人不曾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被告男方與原告女方登記結婚的行為是不構成重婚的,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三種婚姻無效情形,故駁回原告申請。但女方擁有上訴的權利。
在我國法學概念中,婚姻是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橐鲇卸喾N,其中事實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兩人是夫妻關系,但只有辦理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已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事實婚姻關系按同居關系處理。但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不過根據刑法的規定,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在該案中,男方在婚前與他人具有事實婚姻,后登記結婚,是否構成重婚?一審判決存在爭議,女方可以進行上訴。并且如果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女方是可以起訴男方重婚罪。
另外,事實上的重婚指的是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而登記結婚后,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在夫妻雙方沒有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之前都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
但如果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第三人婚后發現自己被騙,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婚姻關系無效,法院審理后認為屬于婚姻無效情形中的“重婚”,判決確認雙方婚姻無效,并載明當事人擁有上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