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宣告無效后財產怎么劃分

導讀: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身份關系不能僅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自認來確認,而關于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享有上訴權,當事人證據收集能力,法官在婚姻效力案件審理中對證據審查、收集力度以及分析認識上出現偏差,都對婚姻效力的判決產生重大影響。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無效的婚姻的情形是比較多的,而司法實踐中,無效的婚姻一般是按同居關系處理的,而男女在同居期間會產生比較多的財產,財產分割是處理無效婚姻的重要問題。
那么婚姻宣告無效后財產怎么劃分?
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對,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婚姻被認定無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財產分割等事項?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欠缺登記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關系依法宣告無效,體現司法活動保障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強制性干預。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提出婚姻無效,法院如審查發現確屬婚姻無效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如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對婚姻效力及其他糾紛應分別制作裁判文書。身份關系不能僅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自認來確認,而關于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享有上訴權,當事人證據收集能力,法官在婚姻效力案件審理中對證據審查、收集力度以及分析認識上出現偏差,都對婚姻效力的判決產生重大影響。因當事人無法通過上訴途徑予以糾正關于婚姻效力的判決,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為糾錯而投入更多的時間、精力,勢必對當事人訴權行使產生重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