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怎么進行劃分

導讀:
《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并做了詳細的規定。那么夫妻個人財產怎么進行劃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并做了詳細的規定。關于夫妻個人財產怎么進行劃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后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三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后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
(2)夫妻雙方均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還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財產繼承權。
《繼承法》第30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于特別注意維護婦女的合法財產權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逐步實現。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離婚或者喪偶后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對原承包地的承包權。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并做了詳細的規定。
關于特有財產的分類,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
第一、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
第二、特有財產制,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