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婚姻法對離婚雙方的財產是怎么分配的

導讀:
法院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如果是屬于夫妻間的共有財產一般來說會進行平等分割但是如果在婚姻中有過錯方那么法院在判決離婚財產的時候會優先考慮無過錯方,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1、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辦理的離婚,3、協議離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協議離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在我國家庭財產分配法院會怎么判?
雙方在對離婚財產如果自己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如果是屬于夫妻間的共有財產一般來說會進行平等分割但是如果在婚姻中有過錯方那么法院在判決離婚財產的時候會優先考慮無過錯方。
二、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我們都希望有一段美好的婚姻但是如果兩個人必須走到離婚的地步也是需要好好的處理好財產的分割的。那么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呢?我們該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呢?一起跟著了解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怎么辦
1、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的離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辦理的離婚。
協議離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起訴。筆者認為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2、協議離婚后雙方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這是個很重要的問題。
3、協議離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這種情況下該方的起訴會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思。
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確認該財產分割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僅是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思則是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而非無效情形這一點前面已提到)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僅把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作為一方申請撤銷或變更離婚財產協議的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對此筆者認為“乘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形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再者司法解釋在表述時在“欺詐、脅迫”后面加了一個“等”字這說明“欺詐、脅迫”并非可申請撤銷或變更的唯一理由。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在對“顯示公平”這一理由進行分析時應根據可以查清的事實來慎重處理。因為協議雙方畢竟曾為夫妻在一起生活過一方在離婚時自愿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給對方也并非不可能。
4、一方應在什么時限內起訴(包括撤銷、變更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以及要求對方履約之訴等)這個問題很關鍵。
根據規定這個時限應為一年自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且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雖然合同法規定的是兩年的時限但婚姻法出于對婚姻領域的特別考慮而將此時限減少為一年。
如果我們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執行的話我們是可以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但是我們要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如果協議離婚不執行協議是需要在一年之內提出自己的訴訟的請求的如果超過期限是會比較麻煩的。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男方出軌離婚財產分配法院會支持嗎
離婚后如果男方有外遇離婚財產分配給男方家庭法庭通常不會支持根據我國婚姻法離婚時一般是在離婚時平均分配但以對女方和無過錯方的照顧為原則而不是由于男方有外遇而分割男方的家庭財產。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的離婚時應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另一方應賠償。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重婚的㈡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男方有外遇的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上海市法院很少會認定離婚時有精神損害賠償除非是由于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婚外情導致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有在分割財產時才會照顧無過錯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
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配;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于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才能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