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嗎?

導讀:
因為此事既關系到各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又與繼承、分割財產等財產處理問題關系密切,應當有條件、在一定限度內受理并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故本條規定,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訴訟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應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其中,“一年”的申請宣告權利期間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因此,超過規定的一年申請宣告權利期間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即喪失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一年的除斥期間,僅針對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利行使期間予以限制,而對于當事人因婚姻無效產生的有關財產權益糾紛實際是另外的獨立訴訟,仍應按照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規定進行。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的情形下,如何確認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是否允許利害關系人或者婚姻關系當事人再對該婚姻關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因為此事既關系到各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又與繼承、分割財產等財產處理問題關系密切,應當有條件、在一定限度內受理并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故本條規定,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訴訟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應予受理。按照本解釋第9條規定,利害關系人也有權提起確認婚姻關系無效之訴,因此本解釋也進一步對于在利害關系人提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中,當事人的具體稱謂、怎么列當事人等作出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以該婚姻關系屬于《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為由,請求確認該婚姻關系無效。
對本條的理解與適用,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及于無效婚姻的效果民法意義上的自然人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擬制的死亡,即宣告死亡。關于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終止,主要國家均以自然人死亡作為標準。民事主體自然死亡,即被認為是喪失了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宣告死亡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推定公民死亡。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的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在現實生活中,公民下落不明達到較長期限后,必然會對與其相關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產生一定的影響,也會影響利害關系人的民事權益。如果任由這種情況持續下去,將會使民事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也使利害關系人在某種情況下無法主張合法權益。因此,《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設立了宣告公民死亡制度,以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在性質上,并不等同于自然死亡,僅是類似于自然死亡。根據《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在身份和財產關系上,與公民自然死亡產生同樣的直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1)婚姻關系消滅。婚姻關系是人身關系中的一種,婚姻關系在一方當事人死亡時自然終結,因此,當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關系隨死亡宣告判決的生效而消除。從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之日起結束失蹤人與生存配偶的婚姻關系,生存配偶可以選擇是否再婚,這樣也能充分地保護生存配偶的婚姻利益。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無須再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即可與他人結婚。(2)財產繼承開始。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對于其財產,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如果該公民有債權的,其繼承人可依法主張債權,債務人拒不還債的,繼承人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該公民有債務的,繼承其財產的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為其償還或者以其財產償還。
依據《民法典》第51條以及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宣告死亡判決后對合法婚姻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在婚姻關系方面。根據婚姻自愿原則進行了完善,人民法院撤銷公民死亡宣告后,如果該公民的配偶尚未與他人結婚,夫妻關系從撤銷公民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同時,在尊重該公民配偶婚姻自由的原則下,如果該配偶不愿意恢復婚姻關系,則該婚姻關系不會自行恢復。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后,生存配偶獲得再婚的權利,在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與第三人結婚的情況下,配偶與第三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此種情況下,不論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結婚后又離婚的,以及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雙方的夫妻關系都不能自行恢復。(2)在子女撫養關系方面。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被他人收養,該公民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以其子女被收養未經其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則其主體資格喪失,在其子女被送養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下,則其子女被收養的法律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宣告死亡被撤銷,也不改變已經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收養關系。這對于穩定社會秩序,倡導建立良好的家庭倫理秩序具有積極的意義。(3)在財產關系方面。依照《民法典》繼承編取得被宣告死亡公民的財產的個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無法返還的,應給予適當的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該財產已經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則被宣告死亡的人無權請求該第三人返還其取得的財產。被宣告死亡人只能請求基于其死亡實際取得該財產的人給予適當補償。以上僅是基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種推定的死亡,在發生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實際死亡,重新出現的情況下,對原合法婚姻關系產生的法律效果的規定。
無論是合法婚姻關系還是無效婚姻關系,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是自然死亡,婚姻關系自然終止。《民法典》規定了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并未再婚的情形下,除其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外,夫妻關系自行恢復。但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婚姻關系無效后,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現,并不帶來夫妻關系從撤銷宣告死亡判決之日起自行恢復的法律后果。對于無效婚姻關系而言,基于宣告死亡與原合法婚姻關系產生的法律效果應當是有所不同的,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無效婚姻中特殊的身份關系上。無效婚姻不產生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夫妻人身關系是基于合法婚姻關系產生的一種身份、地位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的自始無效并不以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當然無效。從法律意義上講,無效婚姻關系實際并不是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且應以確認無效而自始無效。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經人民法院審查作出確認婚姻無效判決的結果,才能認為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無論是推定死亡,還是實際已經死亡,均對該無效婚姻性質的認定沒有影響。因此,只要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關系無效,即發生法律效力,該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自始不存在法律認可的夫妻關系。因而對于無效婚姻之所謂的婚姻關系,在發生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實際死亡、重新出現的情況下,也不存在自行恢復的問題。
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主體
在我國,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具體如下:
1. 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 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 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 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
在我國,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適用特別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體現國家對違法婚姻案件的干預和嚴厲制裁。對于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可以調解;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如以判決形式作出,對此部分可以上訴,適用普通訴訟程序,實行二審終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