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歸誰

導讀:
(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一、夫妻雙方一方死亡財產怎么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有一部分人確實已經習慣性的認為夫妻雙方當中的一個人去世以后活著的這一方基本上就全部的繼承了逝者的所有財產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另外如果沒有把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逝者的父母就要求去繼承夫妻的共同財產的話這樣的操作在法律上也是違規的還有就是也要先看逝者生前有沒有留下合法的遺囑。
眾所周知不是所有婚姻都可以白頭到老現代化的今天如果一段感情無法維持下去夫妻就會提出離婚。而夫妻雙方離婚前后,一方為了多分得財產,一般會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或藏匿,轉移財產的形式有很多種,比如轉移存款或股份等等。那么在離婚過程中,關于離婚財產轉移如何認定的且看以下詳細解答和論述。
一般來說所說的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后到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內所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該款項合理用途的應當推定其仍持有該款并予以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離婚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其中一方利用偽造的債務關系企圖將偽造的債務變為夫妻共同債務讓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以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利益被損害的一方權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遇到一方轉移財產或是隱匿財產的情況就要立即報警或請居委會介入。隨著社會的進步物質利益文明遠遠超過精神文明愛情也變得那么的脆弱離婚率也是很高。面對越來越多的離婚前財產轉移的問題離婚夫妻為了避免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并保護好自已的權益應該熟知相關法律法規。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