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房產處理規則

導讀: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關于夫妻離婚時房產處理規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關于夫妻離婚時房產處理規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離婚時房產處理規則
(1)婚后所得房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2)對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分割時,不能只考慮財產來源,還需考慮雙方對家庭貢獻大小,堅持二者兼顧原則。
(3)對夫妻共有房產,分割時應考慮保護婦女和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對夫妻共有房產,分割時應根據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助于發揮房產實際效用原則。
(5)夫妻共有房產,當涉及案外人利益的,離婚時不作處理。夫妻共有房產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1.夫妻與他人合伙經營而共同購置房產;2.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取得共有房產,在法定繼承人尚未析產以前,夫妻離婚,其配偶主張分割對方因繼承取得的共有房產。
當夫妻共有房產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在離婚中不作處理,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愿,但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怎么樣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