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導讀:
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那么,無因管理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下面由大律網專業律師在本文詳細介紹。
無因管理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認定無因管理不當的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以下方面:
1、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應以一般人的標準和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
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必須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進行,承擔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這種義務而損害本人利益的,必須向本人進行賠償;違反這種義務導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損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張賠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2、無因管理中不當損害的起因,在實踐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還表現為管理人不當的管理方法。
評判方法是否妥當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管理人的付出與本人利益的比例關系。一般認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預期的威脅,如管理事務為救火、救死扶傷等情況,管理人所主張的損害賠償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務中可預期的物質利益。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
無因管理不當的構成要件
不當的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其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無客觀適法事由的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不當的成立須具備以下兩個構成要件:
1、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也就是說,不當無因管理首先必須成立無因管理;
2、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如何區分
1、解決問題不同
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便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一種社會關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調整這種關系,則至少應規定如下問題:管理人以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權請求返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的利益,有義務交還本人;在可能的情況下,管理人有義務把管理的事務的事實及進展情況及時通知本人;管理人違反上述義務給本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其他損失時,有權請求本人予以賠償。這些內容只有無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攬。而不當得利制度只能解決其中的管理費用的償還和因管理事務所獲利益的返還,其他問題無法涉及。
2、制度目的不同
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因此在受益人為善意時,返還的范圍僅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受益人未獲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獲利益喪失,則不存在返還問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很可能支出必要費用,但卻未必獲得利益。若以不當得利制度取代無因管理制度,則不利于對管理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3、制度意義不同
無因管理是立法鼓勵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產物,其制度意義在于劃清侵權行為和互相幫助行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當得利制度就不具備同樣的目的與功能。
在判斷一個法律現象是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時,還可從主觀角度予以判斷:如果行為人是為了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行為,則屬于無因管理,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觀上給他人帶來利益,給自己帶來不利益,則構成不當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