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造成損失由誰承擔

導讀:
有句古話是“見義不為,無勇也?!睉蛺簱P善、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生活中公民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是無因管理。那么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造成損失由誰承擔呢?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造成損失由誰承擔
民法典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而見義勇為這方面,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上述規定就不難判斷,朱某的見義勇為行為是不需要擔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二、見義勇為法律特征有哪些
見義勇為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行為主體是自然人。一般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實施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見義勇為時,也應成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主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見義勇為時是否成為行為主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依據我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否則其行為便無效。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因缺乏自主意識,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有獨立的的認識能力,可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如一九周歲的兒童救助了與其一起玩耍落入淺水不能爬起而有生命危險的幼童,其行為不能因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認定不是見義勇為行為。另外,外國公民對我國公民和本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見義勇為,也應成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主體。
2、行為人主觀上有為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意思。這是見義勇為成立的主觀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在明知他人生命或財產有險的情況下,而自覺主動地去救護,其目的和動機是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遭或少受損失。
3、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保護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的具體行為。包括勇于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援救,使之免遭或減輕損失;主動抓獲,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罪犯,或者協助偵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4、行為人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5、行為人無法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無法定義務是指行為人無法定的權利或義務,行為人如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就不構成見義勇為。如警察追捕逃犯,監護人救助被監護人等。無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為人與被救助人之間無因約定而產生的救助義務,這種約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6、見義勇為一般是在緊急的情況下作出的。這種緊急情況既可以是人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