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因管理造成他人損失該由誰賠償

導讀:
有的時候因為自己的東西丟了或者受到損壞,但是管理人沒有義務去承擔丟失的責任,這種情況目前民法典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民法典無因管理造成他人損失該由誰賠償?大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款,希望各位讀者們能明白相關規定。
一、民法典無因管理造成他人損失該由誰賠償
民法典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二、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成立條件不同
1、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
2、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
(三)事實不同
1、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
2、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