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整體公司后是否通知原債務人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對于公司來說如果出現一定的債務危機的話是可能會被收購的,公司收購的時候必須會經過相關的手續的。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收購整體公司后是否通知原債務人呢?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一、收購整體公司后是否通知原債務人
收購整體公司后是要通知原債務人的。
我國公司法明文規定,對已知的債權人應進行個別通知,無論債權大小、路途遠近。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合并的具體程序分為幾個階段
1、由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
2、公司股東會對合并作出特別決議;
3、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合并,一般無須政府部門審批。
4、簽訂合并協議;
5、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備置于公司,以供債權人查閱。
6、通知、公告債權人及債權人異議程序;這是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程序,《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應當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7、實施合并;移交資產、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或新設章程等。
8、辦理合并的工商登記手續;合并后消滅的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新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