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來的如何再買賣過戶

導讀: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生效合法取得的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可以開始繼承遺產,遺產繼承有不同的繼承方式。如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那么房屋繼承來的怎樣再買賣過戶?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房屋繼承來的如何再買賣過戶
繼承房屋后,要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辦理過戶登記后,取得房屋產權,繼承人就可以出售該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辦理房產法定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身份資料和死亡證明材料,包括:
(1)身份證、戶口本(回鄉證、臺胞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原件(因病死亡的提供醫院的死亡證明、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警大隊出具的死亡證明等、在家死亡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遺體火化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1)已婚的提供結婚證;
(2)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原件;
(3)未婚、喪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出具的未婚證明、結婚證和未再婚證明。
3、全部合法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1)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戶籍在房產所在地的,由當地派出所或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戶籍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應提供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公證書。
4、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房產證原件。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繼承人親自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或居住地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的,須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