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什么區別

導讀:
現在是法治社會,法律是指南針,也是尺子,它為我們設定行為準則,也為我們明確行為方向,在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的現今,你是否也對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什么區別有疑問呢?下面就跟大律網小編一起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吧!
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什么區別
地役權和相鄰權的區別,除了體現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為彼此獨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異還在于:
第一,產生的原則不同。相鄰關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須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維護正常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要。地役權是根據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自愿達成協議而產生的,是地役權人通過利用他人的不動產而使自己的不動產獲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質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律上對土地間利用關系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更不是獨立的他物權,屬于所有權的內容。而地役權的主要功能在于彌補相鄰關系的不足,在相鄰關系得不到調節時,可通過約定加以彌補。地役權不僅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而且還是一種獨立物權形式,為用益物權的一種。考慮到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物權法設專章規定了地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