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什么不同之處有哪些

導讀:
相鄰關系又被稱為不動產相鄰關系,法律的出發角度是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把相鄰近的已擁有不動產的人或者是去利用由于權利和人之間所發生的沖突調和好了,并且要求其中的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更多的方便或者是其中的一方由于接受到的限制而形成的一些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對于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什么不同之處有哪些,你知道法律如何規定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什么不同之處有哪些
一、相鄰關系與地役權性質不同。
嚴格地說,相鄰權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更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類型,其本質是不動產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擴張,是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組成部分,不需要進行獨立的公示,可以直接從不動產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登記中推斷出來。我們在談論相鄰權時之所以將其稱為權利,純粹是為了表達上的方便。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類型,屬于用益物權,不是需役地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組成部分,它有自己獨立的發生原因和權能,需要進行獨立的公示。
二、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相鄰關系因法律規定而產生,是服務于特定土地或附屬于特定土地的權利,它對“地”不對“人”,對相鄰權人來說是依據不動產的自然條件而發生的法定權利,依其原始權利而具有對抗性,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效力。而地役權主要是依協議而取得,是約定的權利,當事人雙方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之后才具有物權效力,即對抗性;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具有物權效力,只是一種債權。
三、對相鄰不動產物權的限制程度不同。
相鄰關系是法定的對不動產利用關系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相鄰權人只能在依社會一般觀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內利用相鄰不動產,超出這個合理限度,相鄰不動產物權人有權拒絕或請求排除妨害。不動產物權人如果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鄰不動產,必須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達成一項契約,向其支付一定的對價,獲得其同意。
四、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在有償或無償、存續期間上不同。
相鄰關系中,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鄰人造成損失,相鄰權人行使權利是無償的;地役權的有償或無償則屬于意思自治范疇,雙方可在契約中自由約定。另外,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并得設定永久地役權;而相鄰關系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
五、權屬不同的兩塊土地是否應當“相互毗鄰”。
一般認為在相互毗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才會發生相鄰關系,這一點在有的學者對相鄰關系所作的定義中有所體現。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地役權的發生則不僅在相互毗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下,可設立地役權的兩塊土地甚至可能相隔了一段距離。
六、救濟的方式不同。
相鄰關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以權的行駛受到妨害之訴;而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侵害的請求之訴。這是由兩者權利的性質不同所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