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鄰關系如何認定造成損失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否則,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此外,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一、民法典相鄰關系如何認定造成損失
民法典規定,相鄰權是的出行權受到侵害造成相鄰權人損失的,一般是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要求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六條【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二、鄰居將我家進出通行的路攔了屬于什么行為
鄰居將你家進出的通道攔住這種行為并不少見,而有些往往選擇忍氣吞聲,其實這些做法是侵權行為,可以要求其停止的,通常來說,相鄰權侵害類型有五種。
(1)因光照、通風、噪音和震動造成的糾紛
建造建筑物時,應當與鄰居保持一定的距離和空間,以免影響他人的采光、通風;還應當注意保持公用環境的清潔,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居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2)因正常的通行受阻造成的糾紛
在一個小區里,如果有人堵塞了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致使他人無法正常通行的話,屬于侵權行為。
(3)因防險、排污造成的糾紛
開挖土地、建筑施工和裝修房屋時,不得影響鄰居的地基和房屋,不得使鄰居的建筑物受到危害;如果自己的建筑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到鄰居的生命財產安全時應采取預防措施;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居家保持一定距離,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
此外,企業或個人,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