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內部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與連帶之債的區別

導讀:
為解決上述疑問,需要我們理清共同借款人內部系何種法律關系。可見,在判斷共同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系連帶之債時,需基于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此得知,雖共同借款人內部未對借款如何分擔進行約定,只要能夠認定共同借款人為連帶之債的債務人,清償共同借款超出自己責任份額部分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行使追償權。但應注意其前提是當事人約定共同借款的債務為連帶之債。那么共同借款人內部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與連帶之債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解決上述疑問,需要我們理清共同借款人內部系何種法律關系。可見,在判斷共同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系連帶之債時,需基于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此得知,雖共同借款人內部未對借款如何分擔進行約定,只要能夠認定共同借款人為連帶之債的債務人,清償共同借款超出自己責任份額部分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行使追償權。但應注意其前提是當事人約定共同借款的債務為連帶之債。關于共同借款人內部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與連帶之債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貸款法律關系包括外部法律關系和內部法律關系兩個方面。從外部看,整體上借款人對債權人負有責任;從內部看,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借款人的內部是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否可以直接認定為連帶債務呢?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為解決上述疑問,需要我們理清共同借款人內部系何種法律關系。對共同借款人內部系何種法律關系認識上爭議最大的為內部是《民法通則》的立法模式,將多數人之債劃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其在第178條第3款中,直接明確了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見,在判斷共同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系連帶之債時,需基于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其處理方式分為二種情況:
一、共同借款人的內部法律關系
1、若共同借款人內部約定了互相為連帶之債的債務人,則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78條第2款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規定,
首先確定共同借款人的責任份額,然后由最終責任承擔者承擔責任;
其次,在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情況下,才根據公平原則由各個共同借款人平均承擔責任。上述二種處理方式,均需要確定共同借款人內部的責任份額,共同借款人清償共同借款在超出自己責任份額時,才享有向其他共同借款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由此得知,雖共同借款人內部未對借款如何分擔進行約定,只要能夠認定共同借款人為連帶之債的債務人,清償共同借款超出自己責任份額部分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行使追償權。但應注意其前提是當事人約定共同借款的債務為連帶之債。
2、共同借款人之間未約定為連帶之債的債務人的,法律對共同借款人內部關系是否界定為連帶之債或者直接推定為連帶之債呢?
從現行法律來看,法律明文規定為連帶之債的,包括了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擴大損害與網絡用戶的連帶責任、連帶保證責任人等,共同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未直接界定為連帶之債。
因我國法律并未有共同之債的規定,于是,有的學者提出,應當推定共同借款人之間為連帶之債的債務人;有的學者提出,共同借款人的內部關系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第4條公平原則來處理:按獲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來確定。上述學者的意見是否合理,需要我們接下來厘清共同借款人內部法律關系與連帶之債的區別。
二、共同借款人內部法律關系與連帶之債的區別
共同借款人系共同之債的債務人,其與連帶之債是否系等同關系或者說共同之債即是連帶之債,可能大多數人都會把這二者混淆。事實上,共同之債是債的標的為不可分物之債,因此又稱不可分之債。
連帶之債是以債的主體相互關系對債進行的劃分。共同之債與連帶之債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共同債權中一個請求權屬于債權人的全體,因此,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債權人履行,如果共同債權人中之一人要求單獨向他履行時,債務人可以拒絕。
在共同債務中,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也只能向全體債務人提出,但是共同債務的各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其義務時,由于給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給付。連帶之債中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部連帶債務人或者部分連帶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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