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債,共同之債,連帶之債三者區別是什么

導讀:
不可分之債,共同之債,連帶之債三者區別是什么不可分之債,共同之債,連帶之債三者區別主要在于債務是否可分。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是對債進行的不同層面的觀察得出的。(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連帶之債的連帶債權中,債權人為復數,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任何一個債權人能夠請求債務人為連帶債權之全部給付,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清償其債務,就構成債務的解除,連帶債權中的債務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債務人可自由的選擇債權人中的任何之一向之履行債務,法律對他們未施加任何的限制。那么不可分之債,共同之債,連帶之債三者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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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債,共同之債,連帶之債三者區別是什么
不可分之債,共同之債,連帶之債三者區別主要在于債務是否可分。
(一)劃分標準
連帶之債是以“債的主體”相互關系對債進行的一種劃分,不可分之債是以“債的標的”進行劃分的。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是對債進行的不同層面的觀察得出的。
(二)形成原因
正因為連帶之債與不可分之債劃分的標準不同,因而導致各自形成原因也是有區別的,連帶之債的連帶性完全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意愿決定的,法律規定上面一論述,關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民法的精神特別是債法中的合同法可知,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如果雙方約定債權連帶享有、債務承擔也連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法律都是不會禁止的;不可分之債的不可分性源于給付標的的客觀性質,不可分之債實質上是數個獨立的債權債務,只是因為給付的不可分性而使數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相互結合。
(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
連帶之債的連帶債權中,債權人為復數,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任何一個債權人能夠請求債務人為連帶債權之全部給付,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清償其債務,就構成債務的解除,連帶債權中的債務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債務人可自由的選擇債權人中的任何之一向之履行債務,法律對他們未施加任何的限制。不可分之債的不可分債權則要求債務人向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或者債務人向全體債權人委托的人進行清償,不可分之債的債務關系才能告解除,債務人向債權人中任一為清償而該債權人未得到其他債權人授權,即該清償不發生消滅債務的法律效力,債務人對不可分債權人仍負有清償的義務,該債務人只能向受領全部清償的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按份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連帶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