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之債類型是什么

導讀:
多數人之債類型是什么1.按份之債:指數個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只對自己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這是按份之債的基本特征。無論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都稱為連帶之債。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務要比連帶債權更為常見、更具有實際意義。多數債權人共同享有同一債權稱共同債權,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有同一債務稱共同債務。共同之債的最大特點是債的標的(給付)是不可分的,如甲乙二人共同負有給付債權人一輛汽車的債務。因此,有些國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規定了共同之債,有些國家的立法中沒有單獨劃出這種形式的多數人之債,而是合并在連帶之債中。這時,多數債務人所負的責任也稱共同、連帶責任。
多數人之債類型是什么
1.按份之債:指數個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只對自己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前者稱為按份債權,后者稱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同樣,按份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也都無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按份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大小及按份債務人所負擔的義務多少,都只限于他們各自的份額。這是按份之債的基本特征。
2.連帶之債:數個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中的債權人稱連帶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請求數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中的債務人稱連帶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無論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都稱為連帶之債。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務要比連帶債權更為常見、更具有實際意義。正是由于有數個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債務,就可以使債權的實現得到更大的保證,從而也就可以使債的關系更加穩定可靠、使債在經濟生活中能夠更好地發揮
3.共同之債:指債的標的為不可分物之債,因此又稱不可分之債。多數債權人共同享有同一債權稱共同債權,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有同一債務稱共同債務。共同之債的最大特點是債的標的(給付)是不可分的,如甲乙二人共同負有給付債權人一輛汽車的債務。在共同債權中,一個請求權屬于債權人的全體,因此,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債權人履行,如果共同債權人中之一人要求單獨向他履行時,債務人可以拒絕。這是它和連帶債權的區別。在共同債務中,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只能向全體債務人提出。但是,共同債務的各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其義務時,由于給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給付,在這一點上它和連帶債務又沒有區別。因此,有些國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規定了共同之債,有些國家的立法中沒有單獨劃出這種形式的多數人之債,而是合并在連帶之債中。這時,多數債務人所負的責任也稱共同、連帶責任。
此劃分系著眼于債的主體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言,其依據源于《民法通則》上面的兩個法條,即:
第86條:“債權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第87條:“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有權要求其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以上的第86條之規范,即所謂的“按份之債”;而第87條之規范,即所謂的“連帶之債”。上述兩個法條便構成了我國多數人之債的基本制度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