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之債相關要點包括哪些

導讀:
多數人之債相關要點包括哪些債權發生:多數人之債可以從債發生的時候起發生,例如幾個人共同參加一個合同作為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可能在債發生后出現,例如在合同訂立時還是簡單之債,后來,由于某方當事人死亡,由他的幾個繼承人分得其債權或分擔其債務。連帶責任只存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中,而與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無關。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因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的履行或任何一個連帶債權人的接受履行而消滅。由于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賠償和費用,應當由該債務人負擔,其他無過錯的債務人可以不負責任。那么多數人之債相關要點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多數人之債相關要點包括哪些債權發生:多數人之債可以從債發生的時候起發生,例如幾個人共同參加一個合同作為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可能在債發生后出現,例如在合同訂立時還是簡單之債,后來,由于某方當事人死亡,由他的幾個繼承人分得其債權或分擔其債務。連帶責任只存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中,而與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無關。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因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的履行或任何一個連帶債權人的接受履行而消滅。由于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賠償和費用,應當由該債務人負擔,其他無過錯的債務人可以不負責任。關于多數人之債相關要點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多數人之債相關要點包括哪些
債權發生:多數人之債可以從債發生的時候起發生,例如幾個人共同參加一個合同作為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可能在債發生后出現,例如在合同訂立時還是簡單之債,后來,由于某方當事人死亡,由他的幾個繼承人分得其債權或分擔其債務。
債的一方當事人有數人時,他們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每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并不完全相同。根據這種關系的不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一、按份之債
指數個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只對自己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前者稱為按份債權,后者稱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同樣,按份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也都無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按份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大小及按份債務人所負擔的義務多少,都只限于他們各自的份額。這是按份之債的基本特征。
二、連帶之債
數個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中的債權人稱連帶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請求數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中的債務人稱連帶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無論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都稱為連帶之債。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務要比連帶債權更為常見、更具有實際意義。正是由于有數個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債務,就可以使債權的實現得到更大的保證,從而也就可以使債的關系更加穩定可靠、使債在經濟生活中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
在連帶之債中所產生的是兩種關系: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一種是幾個債權人或幾個債務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也就是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連帶責任只存在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中,而與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無關。不論幾個連帶債務人之間內部是否分擔份額,或分擔份額多少,但對債權人來說,每個連帶債務人都對整個債務負責,任何一個債務人無力清償他所承擔的債務時,他的清償責任就落到了其他債務人身上。同樣,不論幾個連帶債權人之間內部是否分擔份額,或分擔份額多少,但對債務人來說,他對任何一個債權人履行了債務就意味著他對全體債權人履行了債務。對于債權人來說,只要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有過錯,那么其他沒有過錯的連帶債務人仍然要負責任,例如,應交付的標的物因債務人中一人的過錯而滅失時,其他債務人仍不能免除相應的義務。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因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的履行或任何一個連帶債權人的接受履行而消滅。這時,在連帶債務中,履行了債務的連帶債務人就成為所有其他債務人的新的債權人;在連帶債權中,接受履行受償的連帶債權人就成為所有其他債權人的新的債務人。因此,原來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就發生了新的變化。新的債權人就可以對新的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追償權又稱求償權、追索權。新的債權人的權利也是一種代位權。
原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不是連帶責任關系,而是按份責任關系。在連帶債務中,新的債權人不能要求其余任何一個債務人償還他所代償的全部份額,而只能要求其余每一個債務人償還各自應當償付的份額。同樣,在連帶債權中,其余任何一個債權人也不能獨自要求新債務人償還他已代收的全部份額,而只能要求新債務人償還其他連帶債權人各自應得的份額。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權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相互之間份額的大小,均由他們自己確定,如果法律或合同沒有明確的規定,應視為按同等份額平均負擔責任或分享權利。
在連帶債務人的內部關系中,每一個債務人應當對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責任。由于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賠償和費用,應當由該債務人負擔,其他無過錯的債務人可以不負責任。
三、共同之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