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償還與連帶償還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共同償還責任與連帶償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1、共同之債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系,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由于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要想通過法律明確列舉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實屬難事也無必要。雖然理論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比較明確,但是實踐中卻存在很多問題。那么共同償還與連帶償還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償還責任與連帶償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1、共同之債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系,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由于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要想通過法律明確列舉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實屬難事也無必要。雖然理論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比較明確,但是實踐中卻存在很多問題。關于共同償還與連帶償還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償還責任與連帶償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1、共同之債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系,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系;
2、共同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債務可以部分履行;
3、對連帶債務,由于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混同、請求等,有絕對效力,而對共同之債,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
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由于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要想通過法律明確列舉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實屬難事也無必要。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點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雖然理論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比較明確,但是實踐中卻存在很多問題。表現在夫妻對外舉債時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國的社會傳統,很少有債權人會在舉債時要求明確該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的合意還是舉債人個人的主張,即使有口頭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書面上的證據而無法查實。另一方面,舉債完成后,舉債到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產經營,屬于夫妻間的事務,作為外人,債權人更加無法查實。有鑒于此,最高院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綜合考慮93年的司法解釋和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
第一,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并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這樣,即達到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維護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