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終止后是否還能撤銷

導讀: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使合同的當事人的合同法律關系歸于消滅時,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致使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時,處于不公平的那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那么民法典中合同終止后是否還能撤銷嗎?下面由大律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中合同終止后是否還能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是關于合同終止的規定。我國民法典沒有直接規定合同終止后是否還能撤銷,但是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終止后應該是能再撤銷合同的,只要當事人的撤銷權沒有消滅,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