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事實收養關系能否要求贍養

導讀:
當夫妻雙方結婚多年之后都無法懷孕的時候可能會有想要收養小孩的想法,但是收養小孩是有條件的,不是誰都可以收養的,如果符合條件,才可以收養,收養小孩的還要進行收養登記,如果沒有登記收養了的話,就構成事實收養關系,那么民法典中事實收養關系能否要求贍養呢?對于這個問題,大律網小編作出了解答,一起看看吧。
一、民法典中事實收養關系能否要求贍養
能。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公證或其他合法手續的收養。而民法典對事實收養沒有作出規定,只有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關系才成立。自收養關系成立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就有了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養子女成年后,對養父母有法定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養的條件是什么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