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撫養事實能否要求贍養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社會新聞中經常會出現子女不贍養父母引起社會糾紛的情形,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贍養是一項法定義務。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如果無撫養事實能否要求贍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無撫養事實能否要求贍養
無撫養事實也能要求贍養。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父母未盡撫養責任,子女成年后不可以拒絕贍養父母,因為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不是對等的。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利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追索贍養費要提供什么證據
當發生贍蕎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要求給付贍養費:
(1)與身份有關的證據。
贍養關系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只有子女對于父母才發生法定的贍養關系,這里指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也包括非婚生子,既包括親生子女也包括合法收養的子女以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以如果發生了贍養糾紛,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雙方存在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據,比如出生證明、收養證明、支付撫養費的相應憑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特定身份關系的話,是無權要求支付贍養費的。
(2)父母一方生活困難的證據。
只有當父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時候,父母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所以發生贍養費糾紛以后,父母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生活困難的證據,包括治療疾病的費用票據、殘疾證等可以證明生活困難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經濟困難或者無勞動能力的話,父母一方是無權要求人民法院判決給付的。
(3)子女一方贍養能力方面的證據。
同樣,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以及給付贍養費的形式和標準也是以子女的贍養能力為標準的,父母不能超過子女的贍養能力而要求子女給付不合理的贍養費,所以發生贍養糾紛以后,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子女贍養能力的相應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合理確定判決給付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