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盡撫養義務,能否拒絕贍養?

導讀:
若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又因年齡衰老等因素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則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法定權利,有一些子女因為各種原因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這給父母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例如,如果父母曾經沒有履行撫養義務,或者曾經遺棄子女,那么子女還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嗎,同時,如果父母認為自己的贍養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因此,在法律和倫理層面上,子女應該認真履行贍養義務,而不能將其與父母的撫養義務相混淆。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之一,孝道也是我們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現代社會中,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和觀念的變化,父母贍養問題成為了一個備受關注的社會問題。有一些子女因為各種原因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這給父母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難。而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有著自己的看法和疑問。例如,如果父母曾經沒有履行撫養義務,或者曾經遺棄子女,那么子女還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嗎?
(一)能否拒絕法定贍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都有普遍法定的贍養義務,并不可以因為父母未盡到完全盡責的撫養或教育義務從而去逃避這個法定的贍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或者無法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若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又因年齡衰老等因素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則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法定權利。”
據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中國素來有著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文化。在我國,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在一般民事行為中,權利和義務相對,以此維護公正和公平。然而,由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質,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并不能以已履行的義務作為對價來抵消。
因為婚姻家庭關系具有道德倫理性質,其中贍養關系是一種基于親情、互助和相互關心的特殊關系,并不應該因為沒有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而遭受拒絕。因此,在法律和倫理層面上,子女應該認真履行贍養義務,而不能將其與父母的撫養義務相混淆。
即使父母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履行對子女的撫養,在父母需要贍養時,子女也不能拒絕。
放棄繼承權,能否拒絕贍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再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不受他們的婚姻關系變化影響的,這是一個法定的義務。子女不能以拒絕贍養義務的理由來干涉父母的離婚、再婚的選擇和他們個人的婚后生活等。
拒絕贍養真實案例
原告楊某某,有兩段婚姻,共生育三個子女。長子丁一某,次子丁二某在第一段婚姻內生育,本案被告為次子丁二某。在被告丁二某六周歲時原告楊某某改嫁,并將長子丁一某帶去共同生活,沒有帶走丁二某,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宋某,現原告楊某某隨女兒宋某共同生活。被告丁二某則辯稱,在其六歲時,原告楊某某改嫁,此后并未對其履行撫養義務,故不同意承擔對原告楊某某贍養義務。法院如何判?
(二)不得拒絕贍養案例判決
結合本案而言,原、被告系母子關系,原告楊某某對被告丁二某有撫養義務,被告丁二某對原告楊某某有贍養義務。
被告丁二某有獲得原告楊某某撫養的權利,也有在原告楊某某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苦難時贍養原告楊某某的義務,被告丁二某在原告楊某某未盡到撫養的義務時可以通過正當渠道主張要求原告楊某某撫養自己,而不能以此權利和義務可以互相沖抵,故被告丁二某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現原告楊某某年邁缺乏勞動能力需要被贍養,被告丁二某作為原告楊某某的子女,應當承擔原告楊某某的贍養義務,向原告楊某某支付贍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贍養義務包括提供生活必需品、生活保障、醫療照料等方面。同時,如果父母認為自己的贍養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其具體分析本案的實際情況和贍養義務的履行方式。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可以看出其主要是以缺乏勞動力為由,要求被告履行贍養義務。
但是,作為長子的丁一某已經成年獨立,而后來的女兒宋某與原告同住,因此被告的贍養義務主要集中在次子丁二某身上。同時,因為原告選擇離開丁二某撫養他,而被告丁二某也沒有出現過撫養費、贍養費等財務支出問題。
(三)贍養義務:贍養費
關于父母贍養費的計算,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如果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則視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這里需要再次強調,這份法定義務是無法免除避免的,且這份贍養義務每個人等同,在實際履行上,則要以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界定權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樣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如果子女不按照法律履行贍養扶助父母義務,父母客觀上由于年齡衰老等因素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法定權利。”
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1、物質供給。
2、精神安慰。
3、生活補貼。生活上補貼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庭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而其中最基本的準則是父母子女關系。而在這種互相贍養的關系中,仍然有很多問題存在。比如,當父母未盡撫養義務時,子女是否可以拒絕贍養?家庭贍養關系是互相的,既包括子女向父母的贍養,也包括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在贍養義務方面,父母應該盡到義務,并希望子女能盡到贍養義務,以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的公共利益。在家庭贍養關系中,要盡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理解和體諒家庭成員之間的困難與付出,并通過合法和有效途徑來解決矛盾和糾紛。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建立更加和諧幸福的家庭關系,塑造一個更美好的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