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可以要求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嗎

導讀:
你院認為,王*梅與李*心既已離婚,繼子女與繼母關系事實上已經消除,李*景姐弟不應再承擔對王*梅的贍養義務。那么繼母可以要求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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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繼母不管是與生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后,可要求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民監字6號關于王*梅訴李*景姐弟等人贍養費一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及所附材料,被申訴人王*梅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與申訴人李*景之父李*心結婚時,李*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景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長期共同生活中,王*梅對五個繼子女都盡了一定的撫養教育義務,直至其成年并參加工作。一九八三年四月王*梅與李*心離婚,一九八三年八月王*梅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子女給付贍養費。一、二審法院判決認為,繼子女李*景姐弟五人受過王*梅的撫養教育,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在王*梅年老體弱,生活無來源的情況下,對王*梅應履行贍養義務。李*景姐弟對判決不服,以王*梅已與生父離婚,繼母與繼子女關系即消失為由,拒不承擔對王*梅的贍養義務,并向你院申訴。你院認為,王*梅與李*心既已離婚,繼子女與繼母關系事實上已經消除,李*景姐弟不應再承擔對王*梅的贍養義務。
經我們研究認為:王*梅與李*景姐弟五人之間,既存在繼母與繼子女間的姻親關系,又存在由于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撫養關系,盡管繼母王*梅與生父李*心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王*梅與李*景姐弟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李*景姐弟等人,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王*梅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
此復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