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將不合格的工程拆除損失如何承擔?不合格工程拆除誰為此擔責?

導讀:
擅自將不合格的工程拆除損失如何承擔?不合格工程拆除誰為此擔責?
公報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唐山市新華金屬屋頂成型安裝有限公司訴豐潤縣冀東建材大世界開發公司等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中,對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辦法進行處理,一方當事人在沒有證據證明相對方已完成工程不具備修復或加固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拆除該工程,因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
案例
1998年6月17日,唐山市新華金屬屋頂成型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公司)與冀東建材大世界開發公司(后更名為豐潤縣冀東建材大世界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大世界公司)簽訂了金屬拱型波紋屋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約定:新華公司為大世界公司建設安裝一、二、三、四號金屬拱型屋頂大廳,工程總建筑面積11229.18平方米,總價款354.8萬余元,施工日期40天,從1998年8月10日起至1998年9月20日止。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及建筑規范要求,符合《金屬拱型屋頂質量檢驗評定表》規定的數據。雙方約定合同生效后大世界開發公司于1998年6月27日向新華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
合同簽訂后,新華公司即組織對所承包工程的三、四號大廳進行施工。大世界公司于1998年7月14日、7月27日、9月14日分別給付新華公司工程款40萬元、20萬元、40萬元,總計100萬元。新華公司完成了三、四號大廳屋頂工程后,開始對一、二號大廳屋頂進行施工。1998年9月25日,大世界公司向新華公司提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雙方經協商,由新華公司對三、四號大廳存在的問題給予修繕。1998年9月26日,新華公司向大世界公司提供了關于三、四號大廳屋頂工程修整方案的書面報告。1998年9月28日,大世界公司將施工現場停電,并于1998年9月30日向新華公司送達了終止合同通知。
新華公司因無法施工而訴至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大世界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一審期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7日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三、四號大廳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三、四號大廳的金屬拱型波紋屋頂除彩板厚度及埋件間距外,其余各項檢測值均不能滿足企業質量標準的要求,均未達到該施工企業標準及同類企業標準中的合格要求,并給這兩座建筑造成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隱患,不能保證結構的安全使用。1999年4月13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裁定:(一)終止雙方簽訂的冀東建材大世界四期工程金屬拱型波紋屋頂承包合同。(二)準許大世界公司對冀東建材大世界四期工程的一、二號大廳屋頂工程另行組織安裝施工。(三)雙方對冀東建材大世界四期工程的三、四號大廳屋頂的質量糾紛,待鑒定結論作出后,再行處理。
1999年8月,大世界公司組織人員擅自將三、四號大廳拆除,拆除后的材料由大世界公司保管。
另查明,大世界公司于1998年3月11日由豐潤縣豐潤鎮經濟聯合社和豐潤縣豐潤鎮南關第二居民委員會共同投資經辦,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其以法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所使用的公章是經公安部門批準后刻制的。一審期間,大世界公司于1998年7月27日經工商登記注冊。新華公司未辦理資質證書。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就建筑安裝拱型金屬屋頂,雙方雖簽訂了承包合同,并且按合同已部分履行,但在簽訂合同時,大世界公司沒有經工商登記,即不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新華公司作為建筑承包方也不具有建筑資質,雙方所簽合同無效。依據合同所建工程經鑒定部門鑒定為不合格,因此雙方依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各自返還,對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新華公司因工程不合格,對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大世界公司在簽定合同時沒有對承包方是否具有建筑資質進行認真審查,對所作出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大世界公司簽訂合同所使用公章是經公安部門批準后所刻制,新華公司稱大世界公司非法刻制公章,欺騙其簽訂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大世界公可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經法院許可,將三、四號大廳拆除,故要求新華公司承擔不合格三、四號大廳拆除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本案審理過程中,大世界公司經登記后為豐潤縣冀東建材大世界公司,具備了法人資格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故豐潤縣豐潤鎮經濟聯合社、豐潤縣豐潤鎮南關第二居委會應承擔的責任由大世界開發公司承擔。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于1999年11月2日作出(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一)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所簽訂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無效。(二)新華公司返還大世界公司工程款100萬元,工程安裝后拆除的彩板以及未安裝放置在工地上的彩板歸新華公司所有。(三)大世界公司給付新華公司100萬元工程款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到返還本金之日止計算),新華公司承擔60%,大世界公司承擔40%。(四)工程損失費796579.4元,新華公司承擔477947.64元;大世界公司承擔318631.76元。(五)鑒定費8.7萬元,由新華公司承擔。(六)豐潤縣豐潤鎮經濟聯合社、豐潤縣豐潤鎮南關第二居委會不承擔責任。(七)新華公司、大世界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27510元,反訴費27510元,合計55020元,新華公司承擔33012元,大世界公司承擔22008元。
新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簽訂合同時大世界公司未經登記,新華公司亦未取得工程安裝資質證書,雙方所簽合同應認定無效。對此,簽約雙方均明知對方主體資格有瑕疵而與對方簽訂合同,均有過錯。合同無效,雙方均應相互返還,由于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均應自負。但大世界公司在原審法院初鑒為不合格工程且未作出妥善處理的情況下,未經法定程序自行拆除了新華公司所承建的工程,責任應當自負。新華公司已完工程量,應按其初始主張的最低數額計算(即總工程量的60%,以3548420.88元×60%=2129052.53元)。大世界公司應返還新華公司工程投入折價2129052.53元;新華公司應返還大世界公司工程款100萬余元,兩項相抵后,大世界公司應返還新華公司1129052.53元。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新華公司上訴請求部分有理,應予支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2000)冀經二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唐經初宇第205號民事判決。(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大世界公司返還新華公司工程投入1129052.53元。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按比例分別承擔。
終審判決生效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以(2000)冀經監宇第30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的建筑安裝拱型金屬屋頂承包合同,雖已部分履行,但簽訂合同時大世界公司沒有經工商登記,新華公司亦未取得工程安裝資質證書。雙方合同主體均不合格,應認定合同無效。檢測鑒定報告是受法院委托由河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作出,且鑒定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應予確認。新華公司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對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大世界公司在未經法院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拆除了不合格的工程,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本院二審認定新華公司完成總工程量的60%,證據不足。故原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2000)冀經再字第3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本院(2000)冀經二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二)維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一、二審案件受理費49260元,新華公司承擔29556元,大世界公司承擔19704元,反訴費27510元,由新華公司和大世界公司分擔。
新華公司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向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冀經再字第30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有錯誤:
一、再審判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新華公司已完成總工程量的60%的證據不足,屑認定事實錯誤。本案中,因大世界公司違反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書的規定,擅自拆除新華公司承建的三、四號大廳屋頂,導致無法查明新華公司的實際投入及完成的工程量。豐潤縣公安局保安公司于1998年10月7日對其看護的大世界公司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材料列出清單,反映了工程進度情況。新華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交該清單,二審經過法庭質證,雙方認可其中大部分內容。且該項工程共四個大廳屋頂,新華公司已完成三、四號大廳屋頂,并對一、二號大廳屋頂部分施工,故原二審認定新華公司已完成總工程量的60%的事實,證據充分。再審判決認為新華公司完成總工程量60%的證據不足是錯誤的。
二、再審判決對無效合同僅判令單方返還,且對因一方過錯造成的擴大損失判令雙方承擔,系適用法律錯誤。(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只有查清了雙方的投入,才能確定雙方返還數額,再審判決判令新華公司單方返還大世界公司的預付工程款100萬元,而未判令大世界公司返還新華公司投入的工程材料款,顯系適用法律不當。(二)在一審期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三、四號大廳屋頂的質量糾紛,待鑒定結論作出后再行處理。大世界公司未經法院許可,擅自拆除三、四號大廳屋頂。該工程雖經檢測存在質量問題,但尚可修復,大世界公司擅自予以拆除,致使損失擴大,大世界公司應承擔責任。再審判決未作認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以高檢民抗(2003)11號民事抗訴書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訴后,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3)民一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決定提審本案,并于2005年4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了再審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新華公司與大世界公司在簽訂建筑安裝拱型金屬屋頂承包合同時,大世界公司沒有經過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不具備法人資格,新華公司作為建筑承包方亦未取得工程安裝資質,原審判決認定該合同無效是正確的。依照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當事人依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故新華公司應返還大世界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00萬元;大世界公司應按已經完成工程的實際價值對新華公司給予補償。本案工程內容是四個大廳計11229.18平方米的金屬拱型波紋屋頂的建筑安裝,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新華公司基本完成了三、四號大廳的施工,一、二號大廳也已開始備料和施工,原二審判決按工程的形象進度結合新華公司的初始主張,認定新華公司已完成合同約定工程總量的60%,有一定的事實依據。因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且本案已完成的工程經鑒定為不合格工程,新華公司依據合同約定,主張大世界公司應支付已完成工程價款248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辦法進行處理,大世界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新華公司已完成工程不具備修復或加固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拆除了該工程,導致訴訟中無法對其實際狀況和價值進行評估,應對新華公司實際投入本案工程的1007075元予以補償。新華公司主張其在本案工程實際投入了200余萬元,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不予支持。本案合同無效系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所致,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雙方各自承擔。大世界公司未經允許擅自拆除本案工程,因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不當,依法應予改判。200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之規定,作出(2003)民一抗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冀經再字第30號、(2000)冀經二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二)維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唐經初字第205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一項、第六項和第七項。(三)新華公司返還大世界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100萬元,大世界公司補償新華公司1007075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49260元,反訴費27510元,鑒定費87000元,合計163770元,由新華公司和大世界公司各負擔81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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