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中承包人是什么?建筑工程開工前需辦理哪些證件?

導讀:
工程項目中承包人是什么?建筑工程開工前需辦理哪些證件?
新建工程項目的投資目標一般在投資決策階段形成,一旦形成,如沒有特殊事件,項目的總投資是固定的、不能改變。
法律咨詢:
工程項目中,承包人的定義是什么?
貴州本芳(貴陽)律師事務所漆顏律師回答: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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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貴州本芳(貴陽)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奉行對當事人負責就是對自己負責的原則,執業期間成功代理了各類合同糾紛、借貸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訴訟案件,起草、審查、修改了各類合同、規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漆顏律師補充: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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