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哪些索賠條件,是什么?

導讀:
建筑工程有哪些索賠條件,是什么?
在工程承包市場上,一般稱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賠為施工索賠,即由于業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項目施工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方通過合法途徑和程序,通過談判、訴訟或仲裁,要求業主償還其在施工中的費用損失的過程。那么建筑工程有哪些索賠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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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哪些索賠條件,是什么?
安徽巢陽律師事務所童助旭律師解答:
建筑工程索賠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發生;
2、與合同對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經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4、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安徽巢陽律師事務所童助旭律師解析: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違反合同的現象屢屢發生,這種違反合同的現象可能是合同內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發包人故意行為,也可能是客觀原因,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無論什么情況,只要是發包人的責任使建筑企業遭受到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或影響工期,建筑企業就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要求賠償權,就是依法索賠權。
《合同法》第107條至114條也有上述類似規定。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的過錯,建筑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為索賠。另外,《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為建筑企業的索賠提供了優先受償的法律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童助旭律師,安徽巢陽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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