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法的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分包?

導讀:
什么是合法的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分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以下簡稱“《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二)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九)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直接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擇優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僅具有設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僅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企業。(十)工程總承包項目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加強對分包的管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也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總承包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合法的總承包分包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
2.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可以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3.工程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設計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而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企業,而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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