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再次分包還有效嗎

導讀:
根據法律規定,轉包合同一律無效,而合法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的行為屬于違法分包導致合同無效,徐某不能取得預期收益。法院經審理查明:該項目是原告甲公司總包,將其中兩部分工程分包給了不具備施工資質的被告徐某,屬于違法分包違反了《建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徐某已完成的工程經檢驗合格。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再次分包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法律規定,轉包合同一律無效,而合法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的行為屬于違法分包導致合同無效,徐某不能取得預期收益。法院經審理查明:該項目是原告甲公司總包,將其中兩部分工程分包給了不具備施工資質的被告徐某,屬于違法分包違反了《建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徐某已完成的工程經檢驗合格。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再次分包還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再次分包還有效嗎?根據法律規定,轉包合同一律無效,而合法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的行為屬于違法分包導致合同無效,徐某不能取得預期收益。同時作為總承包人甲公司也存在過錯,其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比如,降低其公司的資質或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等。
【案情】
甲公司作為總承包方承建了財富廣場B區的工程項目,2012年8月甲公司與徐某簽訂了《內部目標經濟責任制合同》,約定將財富廣場B7、B8號商品樓的土建工程及其水、電、消防安裝工程承包給徐某施工,約定竣工日期為2013年3月。合同簽訂后,徐某組織機械設備和人員進場施工,至2013年5月仍未完工。甲公司以徐某施工進度太慢已嚴重影響竣工驗收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終止雙方簽訂的合同。徐某反訴,要求甲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已完工的B7商品樓的工程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項目是原告甲公司總包,將其中兩部分工程分包給了不具備施工資質的被告徐某,屬于違法分包違反了《建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徐某已完成的工程經檢驗合格。法院最終判決原、被告雙方所簽合同為無效合同,被告依無效合同實際取得的收益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繳;甲公司按實際造價支付徐某工程款。
【評析】
違法分包有以下幾種行為:
1)總承包合同中未約定,也未經建設單位認可而分包;
2)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3)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換言之,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將主體結構之外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屬于合法分包。轉包是承包人將全部工程整體或者肢解以后轉給他人施工,自己不承擔任何工程任務。
根據法律規定,轉包合同一律無效,而合法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的行為屬于違法分包導致合同無效,徐某不能取得預期收益。同時作為總承包人甲公司也存在過錯,其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比如,降低其公司的資質或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等。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