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建筑工程款的優先清償的是誰?

導讀:
享受建筑工程款的優先清償的是誰?
為什么做工程的不如以前了,越來越難做了,工程款也越來越難拿了?相對現在的建筑市場來說,國家相當重視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問題,分包單位拿不到錢都必須把民工的工資結算清楚。哪怕是同一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為其他工程產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項工程上主張優先受償權。那么,享受建筑工程款的優先清償的是誰?
網友咨詢:
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可以享受嗎?
湖南湘達律師事務所王卓見律師解答:
建筑工程款優先清償的條件:
1、工程款債權人為被拍賣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說,拍賣建設工程之后,只有該建設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該拍賣款的優先受償權。哪怕是同一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為其他工程產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項工程上主張優先受償權。
2、該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該日之后,無論該工程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工程可均享有優先受償權。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兩種情況:該工程設定擔保,擔保物權優先于工程款優先權;未設定擔保,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該工程款已經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欠條等文書不是生效法律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書一般包括:判決、裁定、仲裁裁決以及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
王卓見律師補充:
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的例外
1、工人工資始終處于第一順位享有優先權。因此,當執行中員工申請支付工資、生活費的,法院應當裁決以被執行人的財產優先支付工人工資。然后,以剩余財產優先支付工程款。
2、被執行人控制的財產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不得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只能在針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開始后提出請求,其他時間提出,法院不予受理。
王卓見律師總結:
參與分配申請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除勞動者工資外,其他債權人均需要取得執行依據,包括:判決、裁決、仲裁文書以及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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