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教室打鬧受傷,學校是否擔責?

導讀:
原告張某已滿十六周歲,對學校教育事項不但沒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觸犯學校校規,在教室內打鬧受傷,造成損失,原告張某應當承擔損失。
2022年10月18日,原告張某與同學丁某在被告大義某中學課間休息期間發生沖突,導致丁某受傷,后巨野縣公安局認定原告張某毆打行為成立,丁某因受傷住院。出院后,丁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現原告已經履行完畢。
原告認為,丁某和自己均屬未成年人,在被告某中學發生沖突,學校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職責,應當承擔50%的責任。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大義某中學承擔原告張某賠償丁某損失50%份額,即4463.91元。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被告巨野縣大義鎮某中學對丁某受傷是否應承擔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原告賠償第三人損失50%份額4463.91元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是什么?
被告某中學針對學生的管理制定了“學生日常規范管理要求”及“大義鎮某中學學生量化考核細則”,在班級內張貼“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小學守則”,并邀請該校法治副校長到校對學生進行安全及紀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根據被告學校的上述規定及做法可以看出,被告學校多次對學生強調嚴禁斗毆、群毆,教育學生要遵守校規校紀,該班班主任也多次在班會上要求學生不準打架斗毆、杜絕打架、罵人,嚴防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可以認定被告學校對學生已盡到安全教育義務,被告學校對張某與丁某課間發生糾紛不存在過錯。
原告張某已滿十六周歲,對學校教育事項不但沒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觸犯學校校規,在教室內打鬧受傷,造成損失,原告張某應當承擔損失。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學生在校內打架,學校是否應當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至第1201條對此有明確規定,一般解讀為:
1. 如果是8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打架受到損害,學校此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 如果是8周歲-1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架受到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 在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4. 學生在校內打架,學校是否擔責主要看學校有沒有過錯,不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