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公司不合理設置電線桿是否對交通事故擔責

導讀:
貂蟬無證駕駛摩托車撞上道路上的電線桿造成西施嚴重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貂蟬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公司在電線桿上設立了黃色警示標志。公司架設電線桿的位置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故公司對該案交通事故因無過錯而不應承擔責任。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架設位置影響交通安全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那么供電公司不合理設置電線桿是否對交通事故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貂蟬無證駕駛摩托車撞上道路上的電線桿造成西施嚴重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貂蟬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公司在電線桿上設立了黃色警示標志。公司架設電線桿的位置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故公司對該案交通事故因無過錯而不應承擔責任。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架設位置影響交通安全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關于供電公司不合理設置電線桿是否對交通事故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司不合理設置電線桿
未成年人貂蟬碰到未成年人西施后相約出去兜風。貂蟬無證駕駛摩托車撞上道路上的電線桿造成西施嚴重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貂蟬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前電線桿是公司于2000年架設在公路轉彎下坡路段的邊緣。事故發生后公司在電線桿上設立了黃色警示標志。西施出院后要求貂蟬及其法定代理人劉仂、學校、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否對交通事故擔責
該案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貂蟬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劉仂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架設電線桿的位置符合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故公司對該案交通事故因無過錯而不應承擔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電線桿架設于2000年電線桿設立的技術標準尚未實施該技術標準不能作為認定公司責任的依據。根據1998年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司在公路旁架設電線桿應取得交通部門、公安機關的同意。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架設位置影響交通安全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本文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所述
(一)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當前是違法的行為。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5年發布的行業標準該標準的執行亦應參考上述原則。因此本案公司不能依據該技術規程作為認定無過錯的依據。
(二)我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過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這條規定要求架設相關設施的單位應當辦理取得上述部門的批準的手續從而便于交通設施的管理并保障交通安全。本案中公司只有辦理好相關批準手續才能免除自身的責任。
(三)公司在架設電線桿時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特別是要考慮保障附近人員的安全。公司在事故發生前將電線桿架設在轉彎下坡路段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必然影響到交通安全。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才設置黃色警示標志并不能免除其責任。




